人才服务中心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16/04/06  安宁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印章是权威职责的证据,是一种职责权力的标志,具有法律和凭证作用。为明确使用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才服务中心印章包括:公章、负责人私章及各职能部门章。

第三条 印章使用要求

印章使用要慎重、安全、准确;不按规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使用印章;对不让看内容的信件、材料或空白信函、表格,拒绝用印;用印登记内容和用印项目必须一致。

第四条 印章签批权限

(一)使用公章,需由主任签批。

(二)使用各职能部门章,由各负责人签批。

第五条 印章使用与登记

(一)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到行政部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由主任核准,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中签字。

(二)印章使用人员需如实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用印登记项目主要有用印时间,事由(公文标题),经办单位(人),份数,签批人等。

第六条 印章管理

(一)人才服务中心印章由行政部主管或副主管保管并负责用印;科室印章由科室负责人保管并负责用印,不可失控。

(二)管理印章的人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自觉遵守有关制度,严格履行手续,不讲情面、不徇私情。

(三)印章使用登记等情况要归档、存查。

第七条 中心印章只适用于与中心工作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中心利益之行为。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者,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中心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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