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服务中心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16/04/06  安宁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保证办公用品的有效使用和妥善保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体职工。

第三条 办公用品的申购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行政部主管汇总上报分管副主任批准,千元以上办公用品由主任批准,行政部统一采购、保管,对办公用品的请领需建立台帐,并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条 中心的音像器材、培训工具、体育器材等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借出,归还台帐。

第五条 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现代办公用品规定如下:

(一)各部门的电脑、打印机由部门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禁止其他人员随便使用,电脑和打印机出现故障由行政部负责维护,打印纸从行政部领取,并指派专人负责登记。

(二)复印机的使用,须遵守《复印机使用管理细则》,采用登记制度,每次复印的时间、主题、使用人和份数必须登记。

(三)各部门的电脑、打印机的维护费用,打印纸和其他办公用品的费用开支不得超出中心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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