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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部门): 为全面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分配制度,激励劳务派遣人员工作积极性,维护学校与劳务派遣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待遇及用工与考核等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绩效优先、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 二、管理职责 1、学校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归口管理模式,用工部门应当按需设岗,从严控制用工数量。 2、学院(部门)是劳务派遣用工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包括下属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招工、解除和终止、薪酬、考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岗位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加班、假期、医疗期等。二级单位的下属部门不具有直接招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主体资格,应当通过二级单位向人事部门申报。 3、用工部门应当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人员派遣合作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用工部门应当明确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作为劳务派遣协议的附件。用工部门还应当向劳务派遣人员明示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薪酬标准、工作规程、岗位职责、休息休假及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 4、依据人员派遣合作协议,学校有按月按时向劳务派遣人员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按月按时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支付义务由实际用工部门负责执行。 5、劳务派遣人员经费根据用工部门经费预算,一般由用工部门自筹经费承担。用工部门必须在年度预算中做足劳务派遣人员(包括计划用人)的劳务费预算,务必确保劳务派遣人员每月的薪酬发放、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 6、劳务派遣人员的招用实行用人计划申报制度,用工部门负责将本部门当年的用人计划报学校人才服务中心备案。用人计划一年两报,每年在年初完成第一次申报工作。未列入年初申报计划的用人需求,于当年7月15日前调整重新申报。用工部门进行用人计划申报的同时应当将本部门用于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的预算额度一并申报。 7、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实行预付款制度,用工部门应当根据预付款账单按时划拨给学校人才服务中心。 8、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事项由学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代收代缴并统一划拨给劳务派遣公司。 三、薪酬待遇 1、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按岗定酬、同工同酬、合同管理"原则,参照学校编制内同等人员,由用工部门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标准不得低于当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部门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务派遣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按用工部门的工资分配方案和考核办法确定。 3、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由用工部门按照合同规定按月发放。 4、用工部门负责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5、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由用工部门在劳务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用工与考核 1、用工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先审批、后用工"原则招用劳务派遣人员。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工部门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到学校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2、用工部门应当提前30天向学校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劳务派遣人员的离职申请,因延时提交所产生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管理费由用工部门和劳务派遣人员各自承担。 3、用工部门在派遣期限届满后继续用工或者终止用工,或在派遣期限届满前解除用工,均须提前30天向学校人才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人才服务中心与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经济补偿由用工部门承担。 4、用工部门对劳务派遣人员负有岗位管理职责。用工部门应当按岗位职责和考勤情况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人才服务中心备案,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以及继续用工、解除或者终止用工的主要依据。 人才服务中心 2019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