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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才派遣人员社保公积金缴费实行预付款制度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8/04/12  安宁   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门:

为保证人才派遣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保障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同时防范用工部门用工风险,进一步提升我校人才派遣工作管理能效,从20184月起,人才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实行预付款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人才派遣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下的用工部门,按每半年,提前支付本部门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2、人才派遣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上的用工部门,按每季度,提前支付本部门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3、请各用工部门根据预付款账单进行支付。中间如发生派遣人员变动或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比例的调整,将在下次缴费前多退少补。最终应缴费额以社保中心核实为准。

联系人:蒋莉丽,

联系电话:56331547

电子邮箱:jll@shu.edu.cn

上海大学人才服务中心 20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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