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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签“劳动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1/11/01  曹兴旺   浏览次数:   

关于续签"劳动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用工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用工单位与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期满后需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本次"劳动合同"到期前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用工单位欲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的申请上批注后加盖公章,报上海大学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工作站予以备案。如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应在劳动者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附件2)并作相应的补偿。(从2008年起,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工作站
2011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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