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校内各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待岗分流人员(简称待岗人员)。为规范和加强待岗人员的管理,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学校有关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本中心实际,对待岗人员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待岗人员界定

(一) 各部门实行定编定岗及考核聘任工作中未聘用人员。

(二) 在校产全资企业工作且属事业编制,因企业关、停、并、转在校内转岗中未聘人员。

(三) 下列人员暂不列入: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疾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二、待岗人员的管理

学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校内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对待岗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学习培训、推荐上岗、疏通拓宽流动渠道,促进校内外人才流动以及进行日常管理等。

(一)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

1、进入校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待岗人员,均须经校人事处审核出具书面通知。

2、待岗人员在接到人事处待岗通知单后二周内到校人才服务中心报到,其人事关系转入人才服务中心。待岗人员接到待岗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则视为自动放弃进入校人才服务中心待岗的机会,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待岗人员进入人才服务中心后,需积极参加学校和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努力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对不请假、无故缺席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可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学校则解除其聘用合同。

4、待岗人员应遵守人才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培训活动,努力寻找重新上岗的机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和人才服务中心推荐安排的待聘人员则不再推荐安排工作。

5、待岗人员待岗累计满二年,在二年内经培训仍未重新上岗者,或拒绝推荐上岗者及上岗后又被辞退者,原则上交区人才服务中心托管,托管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隶属关系不变。在托管期间一年内仍未上岗者,由学校解除其聘用合同,人事关系转入其户口所在地区人才服务中心。

6、待岗人员需交纳工会会费,履行工会会员义务,享受工会会员应有的权利。

(二)待岗人员的经济待遇

1、待岗人员自转入人才服务中心之日起,学校发放待岗期间的工资。待岗的第一至三个月,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市职务津贴的全额;第四至第十二个月,发放上述三项总和的三分之二;从第十三个月起发放上述三项总和的二分之一。待岗期间,教育津贴、书报费停发;交通费发放80%;其他补贴全额发放。

2、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暂不参加职称评定,也不列入职务竞聘,重新受聘后不补发已扣除的工资和各类津贴,工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待岗人员的再就业渠道

1、校内流动

根据聘用部门的需要和本人具备的条件,待岗人员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培训合同,可参加重新上岗前有针对性的技术业务培训,培训合格者,人才服务中心将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聘用。

2、社会流动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以由人才服务中心推荐或自荐向社会流动,流动手续由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同意,社会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后,由学校人事处办理调动或解除工作关系手续。

3、待退休

待岗人员原则上男满55岁、女满50岁(工人女满45岁)者可实行待退休,待退休期间保留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工资,其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自谋职业

积极鼓励支持待岗人员在校外自主创业或自主择业,凡是自主创业和自主择业者中心将其作为技术劳务输出人员,每年与中心签订一次技术劳务输出人员管理合同,依法缴纳个人四金,向人才服务中心缴纳管理费用。人才服务中心将合同报校人事处备案,由校人事处停发其国家工资和津贴,保留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工资。凡是违反合同当年未交齐或拒交各项费用者,人才服务中心将停止签订第二年技术劳务输出人员管理合同。

(四)待岗人员的调动手续

1、待岗人员在校内调动,须由用人部门向中心提出聘任,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2、待岗人员向校外调动,按社会流动章节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大学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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