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服务中心设备器材管理规定

创建时间:  2021/01/19  安宁   浏览次数:   

本中心设备、器材等是根据工作需要而添置,属国家财产。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一、本中心设立设备、器材专管员一名,负责办理设备、器材等物品购置、登记造册、建档、保管等相关手续;建立健全设备、器材等物品的帐目、档案、管理规则等,做到帐目、橱柜、标签、实物四统一。每学年清资核帐一次。

二、设备、器材根据不同类别分科、分类编号、入册、存放、定橱定位,陈列有序,统一管理。

三、设备、器材是根据中心工作而添置,属于国家财产,只能用于工作,不得挪作私用,不得借出。特殊情况确需借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四、需要增添设备器材须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五、每一位员工因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器材等物品,皆需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保管手续。平时要多加珍惜、爱护。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职工本人要按价赔偿,视情节、经领导批准或可适当减免。职工退休或调离本部门时,需交还所有设备、器材等。

六、严禁任何人将设备、器材用于宣传反动、非法信息,接受、散布、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

七、严格实行借用、归还、验收制度。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由借用人验收;用后归还由管理人员验收,并记载好情况,如有损坏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八、设备、器材管理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勤检查、善保养,损坏部件能修理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新,使设备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九、凡属正常报损、报废设备必须按照上海大学规定严格履行手续,认真填写《报损报废设备审批表》,经鉴定、审批,同意报废的设备要销帐,并妥善处理,不得私人占有。

十、加强设备存放处的安全防范,每天下班必须检查电源、门、柜关上锁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十一、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办理清点移交手续。

本规定经中心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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